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更一字,105年度,1號
CTDM,105,金重訴更一,1,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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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重訴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治洧(原名鄭志弘)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賴鎮局律師
      鍾永盛律師
被   告 李政嶽
選任辯護人 鍾佩潔律師
被   告 黃耀南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被   告 林春凰
      陳文通
      陳美玲
      黃勝堂
上 四 人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李秀容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雪娟律師
被   告 莊銘仁
      許丁文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黃健彰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黃順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26609號、103年度偵字第8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治洧李政嶽黃耀南林春凰陳文通陳美玲李秀容莊銘仁許丁文黃勝堂黃健彰被訴「偽刻大陸簡體字之『上海首威體育推廣發展有限公司松江九亭分公司』、『長逸電玩城專用章』、『麥克龍電玩城專用章』等印章」部分,均不受理。其餘被訴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罪嫌,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治洧(原名鄭志弘)李政嶽、黃耀



南、林春凰陳文通陳美玲李秀容莊銘仁許丁文黃健彰黃勝堂(下稱鄭志弘等11人)均知美嘉生電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美嘉生電公司)依法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 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均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且美嘉 生電公司若以寄檯方式經營電玩遊戲機檯業務,係先將機檯 列為營業用固定資產,並將機檯調撥至各客戶之營業處所寄 檯,故主要營業收入來源係與客戶「寄檯拆帳」所得之營業 款項,相關遊戲機台應屬美嘉生電公司所有,不能認列銷貨 收入。㈠惟鄭志弘等11人為虛增美嘉生電公司收入以美化財 務報表,據以增加美嘉生電公司股票之交易價值,竟共同基 於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及公告之財務報告內容 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規定之不法犯意聯絡,明知美嘉生電 公司實際上未與石家庄麥克龍、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 公司、香港ME公司、越南嘉盛公司、柬埔寨HAPPYLAND公司 有進、銷貨之事實,由鄭志弘李政嶽黃耀南指示陳文通 以SKYPE、MSN MESSAGER等網路通訊軟體與葉聖文黃健彰王安泰孫玉龍、賴啟旻(以上5人另為不起訴處分)等 大陸、東南亞各地之員工進行機檯調度、序號更新、機率控 管、營業額對帳、收支報表等資料傳遞;指示林春凰、陳美 玲、李秀容、陳婉愔等人員配合製作不實進銷貨憑證、會計 憑證,另由鄭志弘指示李秀容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 000號黃傳河開設之「建興鎖印行」偽刻大陸簡體字之「上 海首威體育推廣發展有限公司松江九亭分公司」、「長逸電 玩城專用章」、「麥克龍電玩城專用章」等印章,進行虛偽 不實之進、銷貨行為。鄭志弘再指示李政嶽黃耀南等人將 上開偽造不實之石家庄麥克龍、越南嘉盛公司、柬埔寨 HAPPYLAND公司訂單及沃爾富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採購單 ,交由美嘉生電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業務等部門員工配合製 作不實進銷貨憑證、會計憑證,而完成前開虛偽進銷貨行為 。㈡當鄭志弘等人完成不實進、銷貨行為後,為解決不實進 、銷貨之資金進出,以製造進、銷貨款進出之假象,鄭志弘李政嶽林春凰遂指示陳美玲李秀容陸續持「張宏彬」 、「上海首威公司」、「上海艾野富公司」及「香港ME公司 」等4個OBU帳戶,及黃勝堂許丁文等2個活儲帳戶,共6帳 戶至大眾商業銀行中正分行之營業櫃檯填寫「行內互轉專用 申請書」等交易憑條,並以偽作資金循環進出之手法,虛增 美嘉生電公司與前開石家庄麥克龍、越南嘉盛公司、柬埔寨 HAPPYLAND公司及上海艾野富公司、沃爾富公司等彼此間之 採購銷貨金額,其中100年度虛增與石家庄麥克龍之銷貨金 額為5,744萬8,000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該年度營收25.



24%,虛增與越南嘉盛公司之銷貨金額為1,850萬2,000元, 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該年度營收8.13%,虛增與柬埔寨HAPP YLAND公司之銷貨金額為1,319萬9,000元,比重佔美嘉生電 公司該年度營收5.8%,合計100年度虛增銷貨金額達8,914 萬9,000元;另虛增與上海艾野富公司之進貨金額為598萬2, 000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該年度進貨比率3.2%,虛增與 沃爾富公司之進貨金額2,050萬元,比重佔美嘉生電公司該 年度進貨比率10.96%,合計100年度虛增進貨金額26,48萬 2,000元,並將此虛增之不實營業實績登載於美嘉生電公司 100年度年報等相關財務報告,使投資大眾誤信美嘉生電公 司營運甚佳且有獲利,因而購買該公司股票,足生損害於證 券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及主管機關對於美嘉生電公司 財務報告查核之正確性等語,因認被告鄭志弘等11人所為, 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 1項第1款、第179條第1項規定論處之罪嫌。二、訊據被告均否認犯罪,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所提出 證據均如附表所示。
三、㈠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 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第 154 條第 2 項、第 30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㈡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 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 法,為裁判基礎;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 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 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判例意旨參照)。四、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辯方)之反對詰問權 。故於無罪判決,縱然法院採用無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 判斷依據,對於被告而言,既無不利益,自毋庸贅述所依憑 之證據資料,究竟有無證據能力,以符判決精簡原則之要求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同此意旨)。五、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應為不受理判決之部分
①本案起訴書第 6 頁所述關於被告鄭志宏指示李秀容偽刻大陸 簡體字之「上海首威體育推廣發展有限公司松江九亭分公司 」、「長逸電玩城專用章」、「麥克龍電玩城專用章」等印 章乙節,證據清單雖有記載其證明方法,然對照前案即現繫 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度金上訴字第 2 號案件之 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度偵字第 24319 號、30760 號、32275 號、101 年度偵字第 19112 號)及 追加起訴書(同上機關 101 年度偵緝字第 1442 號、1443 號、1516 號、1517 號、1522 號、1523 號),可知上揭偽 刻印章情節,業據前案訴訟繫屬中【經本院 101 年度訴字 第741、968 號刑事判決認與事證不符且乏足夠證據以資證 明,見該判決書理由㈤李政嶽部分⒊⑵⑶】,參以本案起 訴法條僅記載本案被告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 第2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79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論處等詞,是以上開記載固可認延續自 前案犯罪方法之敘述,然既明確記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為免爭議,自應認業經起訴,然此顯係重複起訴之違法,就 此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規定為不受理判 決之諭知,合先敘明。
㈡應為無罪判決之部分
⒈依前揭起訴意旨可知,檢察官係主張美嘉生電公司將仍屬該 公司所有之相關遊戲機台實際上供作寄檯拆帳(如圖 2)但 予認列銷貨收入(偽作三角貿易,如圖 3),進而製作不實 進銷貨憑證、會計憑證,完成虛偽進銷貨行為,製造進、銷 貨款項進出之假象,再以交易憑條偽作資金循環進出之手法 ,雖均與前案相同,然就本案被告虛增美嘉生電公司 100 年 度與石家庄麥克龍、越南嘉盛公司、柬埔寨 HAPPYLAND 公司 之銷貨金額合計8,914萬9,000元;虛增與上海艾野富公司、 沃爾富公司100年度之進貨金額合計26,48萬2,000元,並將此 虛增之不實營業實績登載於美嘉生電公司100年度年報等相關 財務報告(如圖4)之犯罪行為,則與前案所涉美嘉生電公司 98、99年度財務報告不實之行為,自非屬同一案件,附表編 號4所列被告林春凰陳文通陳美玲黃勝堂共同選任辯 護人抗辯本案與前案應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而認為本案有重 複起訴之違法等語,係有誤會。
┌───────────────────────────┐
│⊙圖2:起訴書主張美嘉生電公司實際營業方式 │




│ │
│┌─┐ │
││ │ │
││ │ ┌─上海首威公司 │
││美│ ┌─生產製造機檯─┐ ├─香港ME公司 │
││嘉│ │ │ ├─越南嘉盛公司 │
││生├─┤ ├→├─柬埔寨HappyLand │
││電│ │ │ ├─上海艾野富公司 │
││公│ └─寄發零組件 ─┘ └─石家庄麥克龍 │
││司│ │ │
││ │ ↓ │
││ │ ┌────────┐ │
││ │ ←───────────┤ 寄 檯 拆 帳 │ │ │└─┘ └────────┘ │
│ │
└───────────────────────────┘

┌───────────────────────────┐
│⊙圖3:起訴書主張美嘉生電公司對外佯稱營業方式 │
│ │
│ ┌────────────────────┐ │ │ 報關出貨 │ │
│ ┌──┴───┐← ┌─柬埔寨HappyLand ← ┤ │
│ │美嘉生電公司│←訂單─┼─越南嘉盛公司 ←──┘ │
│ └──┬───┘← └─石家庄麥克龍 │
│ │ ↖ ↑ │
│ 出口部分零件 └─ ───────┐ │
│ ↓ │ │
│┌───────┐ │ │
││上海艾野富公司│ │ │
│└───┬───┘ │ │
│ 帶工帶料生產完成 │ │
│ │ │ │
│ 運送機檯───────────┘ │
└───────────────────────────┘
┌───────────────────────────┐
│⊙圖 4:起訴書主張美嘉生電公司 100 年度虛增進銷項對象 │
│ 及營業比例 │
│ │
│上海艾野富公司3.2% ─┐ ┌──────┐ │



│ ├進項→│美嘉生電公司│ │
│沃爾富公司 10.96% ─┘ └──┬───┘ │
│ 銷項 │
│ ↓ │
│ ┌──┬──┐ │
│ 石 越 柬 │
│ 家 南 埔 │
│ 庄 嘉 寨 │
│ 麥 盛 HappyLand │
│ 克 公 5.8% │
│ 龍 司 │
│ 25.24% 8.13% │
└───────────────────────────┘ ⒉然而,檢察官所主張美嘉生電公司的寄檯拆帳營業行為(如 圖 2),自應先將機檯或零組件寄送所稱配合寄檯拆帳之客 戶,核以美嘉生電公司的 100 年度財務報告所列主要銷貨客 戶清單(見資料三卷第 120 頁背面),僅其中石家庄麥克龍 、越南嘉盛公司、柬埔寨 HappyLand 在列,上海艾野富公司 則列在美嘉生電公司之主要進貨客戶,至於香港 ME 公司則 均不在列,顯見美嘉生電公司 100 年財務報告所載進銷貨客 戶名單與檢察官上揭主張之營業行為不同,此或可為檢察官 起訴美嘉生電公司 100 年度財務報告不實之憑據,然此前提 自當以檢察官所主張美嘉生電公司實際營業方式(如圖 2 ) 為真實,故以下檢視卷內證據是否足以認定檢察官所主張為 真:
⑴就寄檯拆帳合約之存在:起訴書以編號16證據「王安泰之供 述」認定美嘉生電公司與柬埔寨HappyLand確為寄檯合約,然 ①依證人王安泰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幫忙處理柬埔寨 HappyLand公司與美嘉生電公司的合約的確是寄檯合約,但我 只負責介紹,最後有沒有達成我不知道」等語(見偵一卷頁 164背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最後美嘉生電公司與柬埔 寨HappyLand公司實際上在運作什麼並不清楚。也不清楚他們 的業務分工,因為當地我比較熟,他們要去處理寄檯或作業 務活動,如何拆帳、如何分配,我提出一些建議和想法,就 是抽的百分點,寄檯或買賣不一定,後來他們如何跟柬埔寨 HappyLand公司談,沒有再委託我處理,我也沒有過問,柬埔 寨HappyLand公司確定不是美嘉生電公司在柬埔寨虛設的,當 初是幫忙看寄檯的合約,針對寄檯怎麼拆帳怎麼弄,買賣的 合約不知道也沒看過」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頁至第31頁) ,雖證人王安泰就於100年3月31日與被告陳文通以SKYPE通



訊傳送的「美嘉寄台(合約原稿).xls」檔案證稱確實為寄 檯合約,且依其通訊內容涉及對美嘉生電公司員工在柬埔寨 與HappyLand公司人員相處情況及營運指示,但以所述「四月 14,15,16是柬新年,所有機檯須在此日子前完成改裝以利營 運收益」等語(以上通訊內容見偵一卷第164頁背面),是在 通訊(100年3月31日)後是否確實於4月14日之前完成改裝機 檯開始營運,營運模式為何,其收益歸入美嘉生電與柬埔寨 HappyLand公司何筆業務往來等事實,則未見有證據予以指明 ,自難單憑無內容之檔案名稱、上開通訊內容及證據遽以認 定美嘉生電公司與柬埔寨HappyLand公司於100年度之業務往 來均屬寄檯拆帳模式;②又以美嘉生電公司100年度財務報告 載明「主要產品(營業比重)」包括電子遊戲機台(93.1%) 、儲值收入(0.4%)、拆帳收入(6.2%)、維修收入(0.3% )等(見資料三卷第118頁),並非僅以機台買賣為100年度 唯一營業模式,在美嘉生電公司之營業模式同時包括機檯買 賣與寄檯拆帳以及上揭其他方式的情形下,起訴書既未特定 具體交易,益徵無法單憑上揭證據予以認定美嘉生電公司與 柬埔寨HappyLand公司間之業務往來模式必定是寄檯拆帳模式 。
⑵起訴書以編號30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簡稱 櫃買中心)查核美嘉生電公司疑涉虛增營收乙案之例外管理 核報告①證明美嘉生電公司與越南嘉盛公司、柬埔寨HappyLa nd 公司有相當關連:依該查核報告所附越南嘉盛公司的登記 資料之越南文件(見資料一卷第 34 頁背面至第 36 頁背面 ),經被告黃健彰聲請本院送請翻譯後顯示上揭越南文件分 別係嘉盛(即 DONAH)公司與京龍公司之登記證明書,而二 者之負責人、營業地址均不同,其中被告黃健彰僅登載在京 龍公司之股份受讓人,此有中外翻譯社譯文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四第 7 頁至 15 頁),至於上揭查核報告所指稱越南嘉 盛公司之負責人 TSAI WEN YUAN柬埔寨 HappyLand 公司 負責人 TSAI WEN YUEN 音譯雷同乙節(見資料一卷第 27 頁 背面),則係將京龍公司股份讓與人 TSAI WEN YUAN 誤認係 越南嘉盛公司負責人,與嘉盛公司負責人即越南國人黃春宇 (音譯)不同,故上揭查核報告就此顯然有錯誤。②證明美 嘉生電公司與石家庄麥克龍疑為關係人交易、銷貨金額超過 受信額度且帳款已逾授信期間部分:櫃買中心就此係以石家 庄貨款透過上海艾野富之香港分公司匯入,第二大銷貨客戶 番禺東方電子之銷貨款項也透過上海艾野富公司代為匯入, 且美嘉生電公司部分交易,係直接由上海艾野富進貨後,逕 送至大陸客戶處,無物流軌跡可稽。另外,美嘉生電公司除



柬埔寨HappyLand公司外,其餘3家銷貨客戶之應收款項多 已逾授信期間且回收速度緩慢,呆帳可能性升高為其論據, 然估不論該查核報就此係針對銷售行為而非起訴書所主張 之寄檯拆帳之應收款項,似以銷售之應收帳款回收緩慢予以 推認非真實銷售,然依該查核報告第3頁所載對美嘉生電公司 的銷貨單據查核結果,除對大陸地區之銷貨,部分係自台灣 直接出口,部分係提供原料由上海艾野富組裝後直接運交石 家庄或番禺東方電子公司外,其餘地區之銷貨均由美嘉生電 公司向國內供應商購貨直接出口,另銷貨HappyLand公司之出 口報單所載之目的地為胡志明市等詞;另石家庄之款項係透 過香港艾野富公司匯入,已取得委託匯款證明書、番禺東方 電子公司則於銷貨合約中載明交由上海艾野富代收後再匯款 與美嘉生電公司(見偵一卷第192頁背面至第193頁),顯見 美嘉生電公司就進銷項單據、出口報單完備、委託匯款證明 及約定均明確;又依證人即美嘉生電公司100年度財務報告 簽證會計師林建邦到庭具結證稱:(問:編製100年年報的時 候所查核大陸方面的銷貨憑證,如麥克龍、上海艾野富、沃 爾富這些銷貨憑證,會計事務所是否都有審核形式上是否符 合公認會計準則?)是,麥克龍跟首威是銷貨的對象,上海 艾野富是帶工帶料組裝部分,相關單據我們在查核過程中並 沒有發現異常狀況。調查局沒有移送這件事情,因為如果我 們查核的公司出現財報問題的時候,只要檢察官或調查局發 動搜索或起訴,在起訴之後因為投保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 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簡稱)請求權時效為2年,投保 中心會把相關人員包括刑事被告或公司董監或會計師先提起 民事訴訟,但是會暫停審判,等刑事確定有無問題。主管機 關對會計師的懲戒權時效為3年,會立刻調閱我們的底稿看有 無疏失,有疏失會予以懲戒,懲戒報告會給投保中心作為向 會計師求償的依據,懲戒報告裡面如果有很多疏失,民事求 償的責任比例就會比較大,比較少的話比例就會比較小。( 問:後來有無被懲戒?)沒有被懲戒,主管機關大概查了我 們一年多,把底稿都調去、相關公司資料也調去看。(問: 投保中心就本案有無對你提起民事求償?)到目前為止沒有 。公司的財務報表編制是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的規定,以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的相關規定編制,編製完財 報之後由事務所依照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去執行審計工作, 只要是財報裡面的相關科目需要的相關資料,依照審計準則 公報的要求,我們就會請公司提供,提供之後我們會交叉比 對有無錯誤產生。按照審計準則公報規定,如果確實去執行 的時候,當公司所為的所有行為一定會留下審計軌跡,這些



審計軌跡和一些內控制度的控制體所產生的一些跡象,我們 可以去了解它的交易到底性質是什麼。(問:你們從書面上 的形式去認定這筆交易的真實性,不會實質去探究是否真的 有這筆交易存在?)我們基本上一定會要求要去探究,不然 這樣的財報沒有意義,只是說在探究財報的收入或成本、費 用,這些產生到底在程序上有無不正確的事情發生,或者跟 外部證據比對起來事實上不相符。有分內部證據跟外部證據 。內部的證據,就是一些公司內部所產生的文件,包括簽核 、公司所製作的單據;外部的證據,包括銀行或公司的上、 下游所做的函證以及相關合約,或者外部的鑑價報告等等, 就是外部的一些證明。所以其實都是書面上的審核,不會去 問個人,沒有單獨去約談什麼的。(問:以美嘉生電100年的 年報來看,你查核的時候是否會知道這些憑證是公司內部何 人提供,或者何人製作?)通常在的表單下面會有製作人、 覆核人、核准人。公司有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內部證據產 生的過程中因為我們是外部的人,所以我們沒有辦法知道產 生的過程有無問題,但是如果我們在查的過程中對數字不了 解或內容不是很清楚的時候,我們會去問這些表單製作的人 ,當然如果不是他們,我們就會有一定程度的懷疑。事實上 整個表單內部如何形成我們沒有參與形成的過程。(問:依 會計師所受的訓練,從軌跡證據如果發現公司的會計憑證有 造假可能的時候,會不會在相關的審核意見上做一些保留, 對這些提出質疑?)基本上如果發現公司有偽造憑證的情況 ,實務上應該就會拒絕簽證。(問:你對美嘉100年的年報, 當時是否沒有出具任何保留意見?)對,我們出具無保留意 見,我們所出具的意見是經由審計的過程中所蒐集到足夠、 適切的證據之後去表示意見。(問:你們出具無保留意見的 審計報告之後,能否確保裡面的交易都是真實的?)我們的 無保留意見是說公司在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以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受查公司依照這兩個規定 所編制的財務報表,我們查核去蒐集足夠、適切的證據之後 ,認為它允當表達,我們是這麼認為的。至於允當表達是否 完全真實,我們無法絕對保證,因為有些金額其實很小,但 是財報有時效性,所以我們要提供給報表使用者去使用,如 果金額很小的部份我們不會去管它。如果公司跟外部所有的 公司都串謀舞弊,我們也就沒有辦法,因為包括內部憑證如 果是假的,外部憑證這些單據都是假的,我們就是沒有辦法 。但是我們可以說我們已經盡到專業上應有的注意,認為它 已經有很允當地表達財報。(問:就你專業角度來說,如何 去查核這是否係真實的交易?外部證據內部證據都已經串謀



好了,自己左手賣給右手,從會計的角度來說,如何去發現 跟查核這不是一個真的交易?)虛假的交易,如果以銷貨收 入來說,收入的規定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2號裡面規定, 尤其重要的是第4條的規定,必須要有符合各要件之後才能夠 達到可以認列收入的標準,這個標準如果都有達到,在財報 的規定上它就是可以認收入。如果說一般來講所謂的假交易 ,就是事實上例如甲、乙、丙、丁公司,貨物由甲公司賣給 乙公司,再賣給丙、再賣給丁,最後又回到甲公司,這個交 易一直在循環,這個循環交易有可能就是假交易,有可能是 貨物賣出去可是當時並不知道它最後會回來,只是因為它也 賣不好,所以趕快賣給丙公司,丙公司又賣給丁公司,最後 我有需求去市場上找,又剛好從那邊買回來,可是當時在甲 公司出去的時候並沒有預測到它會回來,最後即便回來有循 環銷貨的情況,按照會計公報來說它還是可以認收入,只有 甲公司的貨在出去的時候已經可以預期,已經串謀好了最後 會再回來,按照公報規定這個貨雖然看到它的實體包括出口 報單它有出去了,可是我已經知道它會回來,其實貨物雖然 有移轉但是風險沒有移轉,風險沒有移轉的時候財報就不可 以認列收入,如果認列收入就會是財報不實了。但是我們看 到的是說美嘉的組裝廠上游原料公司大概有十幾家在往來, 這十幾家到美嘉來的原料,包括角鋼、主機板、電源器、木 板、螢幕、玻璃,進到美嘉之後組裝完再賣出去,或者這十 幾家到上海的艾爾富去組裝之後再賣給美嘉的客戶,除非賣 給上海首威或石家莊麥克龍,他們接到機檯之後又把它拆成 十幾種原物料,又回到美嘉授權核可的廠商之後,再轉賣進 來,除非是這樣否則銷貨其實沒有問題,當然這個部分不是 我們查核我們不會知道,可是實務上這個機率不高。我們在 偵測虛假循環交易會特別注意是單一貨物態樣都沒有改變的 時候,比如說都是賣高價的主機板,跟他買進來又賣給他, 沒多久又同一批一樣的型號、一樣的內容物,物品的態樣都 沒有改變的時候,我們當然會有專業上應有的懷疑,如果是 組裝的情況之下作假的成本太高了,要組裝又要拆解損耗率 非常高,而且要串通的人太多,包括這十幾家廠商,光是公 司的人是不足以做這樣的犯罪行為,要串謀太多的人,包括 進出口的報關行或者海關也都要,要一起進行舞弊的人太多 。(問:所以在會計的判斷上,型態改變的時候比較不會認 為這是一個虛假的交易?)對,態樣如果有改變的時候機率 就非常低,還有收款的情況,從收款也可以作假。台灣過去 有很多假交易的公司最後一直在膨脹假的銷貨收入,在會計 科目來說銷貨收入的相對科目是應收帳款,銷貨收入一直膨



脹是虛假的,應收帳款最後吹泡泡終究有破掉的時候,應收 帳款最後收不到。我們看到美嘉公司也要對美嘉公司的客戶 去進行函證,函證的金額也要經過對方公司的確認回函是銷 貨的數字,比如我銷貨100萬元給它,它就是要付100萬元給 美嘉,這個數字都是一模一樣,確實後來在101年、102年陸 續有收到。(問:你們要出具無保留的審計報告之前,也有 做類似此標準的查核?)有,有規定要函證,有規定要看它 前後收款的狀況有無異常的狀況。(問:風險有無移轉出去 ,從會計帳冊看不出來?)即便在交易的時間點沒有辦法很 確定,但是在其後的狀況其實也可以瞭解。包括我們也都要 接受主管機關非常嚴厲的調查,要查我們到底當時查的資料 是什麼,美嘉生電公司當時被停止交易就是要釐清這些問題 點,後來發現其實這些狀況都足以支撐它的收入沒有什麼問 題,所以後來主管機關有發文給公司說這些都釐清了,讓它 們恢復股票交易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頁至第13頁);③以上 可見,⑴上揭查核報告所質疑之關係人交易或呆帳可能性等 ,均未有會計審查準則上的憑據,充其量僅能稱作主管機關 的假設性臆測,檢察官就此並未進一步查證後提出證據以證 明其臆測為可信,自不足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⑵至於上海 艾野富公司代石家庄匯款美嘉生電公司之款項是否全部出自 起訴書所載上海艾野富公司OBU帳戶?該OBU帳戶之款項來源 是否美嘉生電公司或其指定之人?此從OBU帳戶(Offshore Banking Unit)俗稱境外金融中心。其客戶必須是註冊於國 外的公司(即境外公司),或是持有外國護照之個人,該業務 範圍及其優點,包括外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利息優厚 、外匯匯兌→除新臺幣以外之幣別兌換,交叉匯率操作靈 活、光票買入、託收→收款迅速、入帳順利、匯款→匯 出迅速確實、匯入立即入帳、進、出口業務→可三角貿易 、節稅避險、靈活操作、授信→利息低廉、預購、預售 遠期外匯交易→便利企業靈活規劃財物操作,避開匯率變動 風險等,尚不足以被告在大眾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填寫上海艾 野富公司OBU帳戶在內之「行內戶轉專用申請書」之事實(如 圖1)遽認上海艾野富公司匯款美嘉生電公司之款項均出自美 嘉生電公司之事實,且與上揭會計審查結果不合,檢察官就 此自應更進一步提出證據具體指出上海艾野富公司代石家庄 匯款美嘉生電公司之款項流向,此外,僅以如圖1所示之6個 帳戶,並未有越南嘉盛公司、柬埔寨HappyLand、沃爾富公司 帳戶,客觀上亦不足以構成起訴書所主張「美嘉生電公司以 偽作資金循環進出之手法,虛增與前開石家庄麥克龍、越南 嘉盛公司、柬埔寨HAPPYLAND公司及上海艾野富公司、沃爾富



公司等彼此間之採購銷貨金額」之情節,並未有證據堪予認 定,亦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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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起訴書所載被告在大眾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填寫「行內 │
│ 戶轉專用申請書」之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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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勝堂活儲帳戶 │
許丁文活儲帳戶 │
│ 香港ME公司OBU帳戶 │
張宏彬OBU帳戶 │
│ 上海首威公司松江九亭分公司OBU帳戶 │
│ 上海艾野富公司OBU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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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是以上揭證據並不足以支持檢察官所主張美嘉生電公司實際 營業模式均屬寄檯拆帳營利(如圖2),美嘉生電公司100年 度財務報告所列主要進銷貨客戶清單既與檢察官主張之對象 不同,自不能遽予判定該100年度財務報告就此所為記載係 屬不實。
⒊以財務報告的製作期間而言: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 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起訴書所指被告等人將虛增之不實營業實績登載於美嘉生 電公司100年度年報等相關財務報告為本案犯罪事實,經公訴 檢察官於準備程序到庭補充本案犯罪時間為「於101年6月26 日公告申報之日」,就上開犯罪事實補充為「美嘉生電公司 100年度之年報(伍)營運概況─二、市場及產銷狀況(四) ,最近二年度任一年度曾佔進銷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客戶名 稱及其進銷貨金額與比例,1主要銷貨客戶名稱、2主要客戶 進貨名稱。陸、財物概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告 」、「只要有虛偽進銷項金額加總記載不實,即為不實。」 (見本院更審前卷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卷第141頁至第142 頁背面),然簡要核以附表所示各被告之抗辯,除被告李政 嶽抗辯於100年6月接任美嘉生電公司董事長後,所為交易均 正常出貨未有回流外,其餘被告均辯稱於美嘉生電公司編制 100年度財務報告之時,並未在該公司任職或受僱,如何能與 美嘉生電公司負責編制100年度財務報告之人有何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之意旨,此據本案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4所載「經 檢察官於100年8月31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 站前往美嘉生電公司等處執行搜索」等詞,對照法務部調查



局再於102年11月5日再度執行搜索所製作扣押物品清單(見 偵四卷第6、18、28-33頁移送書及附件)之所有人與提出人 ,本案被告僅出現被告李正嶽,別無其他被告,可見被告鄭 治淯、黃耀南林春凰陳文通陳美玲李秀容莊銘仁許丁文黃勝堂黃健彰如附件所示有關於美嘉生電公司 100年度財務報告編製時,並非美嘉生電公司員工或負責編製 財務報告之人等抗辯,並非不足採信,復參以各被告在第一 次遭檢調搜索調查後,事後於隔年能否再與編制財務報告之 人為虛偽記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乙節,並非依一般社會 常情所得判斷採認之事實,檢察官就此並未提出證據予以證 明,自難以起訴書所載各被告犯罪行為逕予認作本案被告於 查獲後編制財務報告時仍能為虛偽記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
⒋此外,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所主張被告涉犯之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公告不實罪嫌,其所涉及之階層事 實與證據方法應非僅最終結果之財務報告,尚及於偽造不實 進銷項交易資料及憑證、偽造不實資金往來紀錄、會計憑證 等(如圖5),然由於檢察官並未將所稱虛偽交易之美嘉生電 公司100年度進銷貨交易予以列示,並具體指出所虛偽交易者 ,究係交易數字若干虛偽,或交易對象及交易客體如何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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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