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6年度,2號
KSDM,106,交簡上附民,2,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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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劉朱秀
法定代理人 劉惠鈴
訴訟代理人 劉世銘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莊翔麟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0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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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