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7號
TYDV,106,重訴,77,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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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林敬峰
被   告 鼎和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家遊
被   告 劉曾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鼎和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和公司)自民國 105 年5 月20日邀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為連帶保證人,陸 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996 萬2,843 元(借款金額 、期間及利息、違約金,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鼎和公 司於106 年2 月10日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約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仍積欠原告 本金6,542 萬1,168 元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能清償,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為被告鼎和公司之連帶保 證人,應對被告鼎和公司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爰依借款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保證書、開發國 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貸款本息 攤還表、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留存印鑑約定書、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 覆單等書件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 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



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借款人即被告鼎和公司於106 年 2 月10日因存款不足經臺灣票據交換所報報拒絕往來,依約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鼎和公司迄今確尚積欠借款本金 6,542 萬1,16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鼎和 公司自應全部清償,復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為其連帶保證 人亦論述如前,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據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系爭借款 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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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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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 款│借 款 金 額│尚 欠 金 額│利 率 │利 息│違 約 金│備 註 │
│號│期 間│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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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105 年9 月29日起│500萬元 │45萬8,325元 │2.80433%│自106 年2 月18日│自106 年3 月19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利率係依臺北金融業拆款3 個月定盤│
│ │至106 年2 月17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分,按利率10% ,逾│利率加碼年率2.145%計收 │
│ │ │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 │ │ │按利率20% 計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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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105 年10月19日起│500 萬元 │500 萬元 │2.80433%│自106 年1 月20日│自106 年2 月21日│同上 │利率計算同上 │




│ │至106 年3 月3 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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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105 年10月27日起│1,000萬元 │1,000 萬元 │2.804% │自106 年1 月28日│自106 年3 月1 日│同上 │⑴利率計算同上 │
│ │至106 年3 月17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⑵原告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為自106 │
│ │ │ │ │ │ │ │ │ 年2 月29日起,然106 年並非閏年│
│ │ │ │ │ │ │ │ │ ,原告此處應為誤繕,爰依職權逕│
│ │ │ │ │ │ │ │ │ 更正為自106 年3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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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自105 年11月2 日起│500 萬元 │500 萬元 │2.80422%│自106 年2 月3 日│自106 年3 月4 日│同上 │利率計算同上 │
│ │至106 年3 月24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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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自105 年11月10日起│500 萬元 │500 萬元 │2.80422%│自106 年2 月11日│自106 年3 月12日│同上 │利率計算同上 │
│ │至106 年3 月31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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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自105 年11月14日起│500 萬元 │500 萬元 │2.80422%│自106 年2 月15日│自106 年3 月16日│同上 │利率計算同上 │
│ │至106 年4 月6 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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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自105 年11月21日起│500 萬元 │500 萬元 │2.80433%│自106 年1 月22日│自106 年2 月23日│同上 │利率計算同上 │
│ │至106 年4 月7 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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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自105 年12月7 日起│500 萬元 │500 萬元 │2.80433%│自106 年2 月8 日│自106 年3 月9 日│同上 │利率計算同上 │
│ │至106 年4 月20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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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自105 年12月8 日起│500 萬元 │500 萬元 │2.80433%│自106 年2 月9 日│自106 年3 月10日│同上 │利率計算同上 │
│ │至106 年4 月21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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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自105 年12月26日起│500 萬元 │500 萬元 │2.80422%│自106 年1 月27日│自106 年2 月28日│同上 │利率計算同上 │
│ │至106 年5 月12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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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105 年5 月20日起│1,000 萬元 │1,000 萬元 │2.70722%│自106 年1 月21日│自106 年2 月22日│同上 │利率係依臺北金融業拆款3 個月定盤│
│ │至106 年5 月20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利率加碼年率2.048%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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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自106 年1 月12日起│496萬2,843元 │496 萬2,843 元 │2.80411%│自106 年2 月13日│自106 年3 月14日│同上 │利率係依臺北金融業拆款3 個月定盤│
│ │至106 年6 月2 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利率加碼年率2.145%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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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6,996 萬2,843 元│6,542 萬1,16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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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