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3號
TYDV,106,重訴,7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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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洪志銘
被   告 程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洪泉
被   告 趙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程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程鼎公司)於民國105 年4 月 21日邀同被告羅洪泉趙慧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借 據1 份,約定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借款期限自10 5 年4 月22日至108 年4 月22日止,自105 年4 月22日撥款 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第1 次繳款日為105 年5 月22日 ,嗣後繳款日為每月22日,貸款利息則依借據第2 條第3 項 約定依原告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2.13%計息 ,嗣後遇所依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 述加減幅度機動計息(即附表編號1 部分)。被告程鼎公司 復於105 年7 月25日邀同被告羅洪泉趙慧芳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定週轉金貸款契約1 份,約定借款額度1800萬元 ,借款動用期間自105 年7 月29日起至106 年7 月29日止, 由被告程鼎公司出具借據或票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每筆 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 個月,貸款利息依週轉金貸款契約第 3 條約定係短期放款按年率3.5 %計息,其利率調整依原告 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2.41%計付,調整時自 調整日起依原告新公告加減幅度機動計息;而被告程鼎公司 於105 年11月16日出具借據2 份申請動用,分別借款574 萬 元及384 萬元,借款日期均自105 年11月18日起分別至106 年2 月28日、106 年3 月30日止,本金到期1 次清償,利息



則依週轉金貸款契約之約定計息(即附表編號2 、3 部分) 。
㈡而被告程鼎公司於106 年2 月10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 來,故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2 項約定,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催告,且依借據第4 條、第5 條約定 以及週轉金貸款契約第4 條、第5 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未償還本 金或利息即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內部份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是被告程鼎公司就附表編號1 、2 、3 所示 之借款,除尚未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外,尚應加計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且被告羅洪泉趙慧芳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灣地區各金融 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與本行存放款客戶有關清冊 、授信約定書影本3 份、借據影本1 份、週轉金貸款契約影 本1 份及借據影本2 份、撥還款明細查詢單3 份、放款利率 歷史資料表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17頁),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 張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 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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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新臺幣) ├───────┬────┼─────────┤
│ │ │ 起 迄 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及利率 │
├─┼──────┼───────┼────┼─────────┤
│1 │267萬2694元 │106 年1 月22日│3.22% │106 年1 月22日起至│
│ │ │ 至 │ │清償日止,在6 個月│
│ │ │ 清償日止 │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之10%,超過6 個月│
│ │ │ │ │者,按左開利率之20│
│ │ │ │ │%計付違約金 │
├─┼──────┼───────┼────┼─────────┤
│2 │374 萬4324元│106 年3 月1 日│3.5% │106 年3 月1 日起至│
│ │ │ 至 │ │清償日止,在6 個月│
│ │ │ 清償日止 │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之10%,超過6 個月│
│ │ │ │ │者,按左開利率之20│
│ │ │ │ │%計付違約金 │
├─┼──────┼───────┼────┼─────────┤
│3 │383 萬元 │106 年1 月18日│3.5% │106 年1 月18日起至│
│ │ │ 至 │ │清償日止,在6 個月│
│ │ │ 清償日止 │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之10%,超過6 個月│
│ │ │ │ │者,按左開利率之20│
│ │ │ │ │%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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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