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13號
TYDV,106,重家訴,13,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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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沈財義
被   告 沈財旺
      蕭沈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4 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 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 顯難認為合法,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其訴駁回而失所附麗 ,均應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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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