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宋瑞麗
被 告 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朝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208,800 元,應繳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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