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宋瑞麗
被 告 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朝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陞鼎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5,000 元,應
繳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2,083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