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8號
TYDV,106,訴,48,2017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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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魏文炫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康雲龍律師
      鍾承駒律師
被   告 魏桂珍
      魏建益
      楊魏銀嬌
      魏桂炫
      魏桂春
      魏建彰
      魏永浮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張鳳蓮
被   告 林河弘
      何忠雄
      張月英
      林帝璋
      林菁菁
      林香芹
      林壯澤
      林壯烈
      林玫婉
      林瑟真
      林美滿
      林淳真
      戴年治
      吳東明
      洪文棟
      鄭洪玉崑
      洪陳淑瑩(兼洪士傑繼承人)
      洪士鈞
      洪世芬
      洪佳璘
      黃仁炫
      黃靖淵
      黃靖雅
      周陳金鑾(即周成繼承人)
      周陳貴珠(即周成繼承人)
      周俞汝(即周成繼承人)
      周永祥(即周成繼承人)
      周雅(即周成繼承人)
      周梅坡(即周成繼承人)
      周竹坡(即周成繼承人)
      周錦玫(即周成繼承人)
      周涓涓(即周成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有部分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予各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3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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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