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70號
TYDV,106,訴,370,2017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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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0號
反訴 原告 徐麗芳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徐春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繳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反訴被告迄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35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曉芳
法官 廖珮伶
法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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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