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7號
TYDV,106,訴,277,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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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江聰龍
被   告 呈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群
      張濟民
      張雅妏
      江朝賢
      王若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貳萬捌仟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違約金部分 ,原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自民國105 年10月14日起至106 年4 月13日止,按約定利率10%計算,以及自106 年4 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民 國106 年3 月31日具狀變更違約金起算日如附表所示(見本 院卷第114 頁至第115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參諸首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呈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呈峻公司)、張濟民張雅妏江朝賢王若婕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張濟民張雅妏江朝賢王若婕分於100 年1 月7 日 、101 年12月19日、100 年1 月11日、104 年2 月24日與原 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呈峻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 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各於新 台幣(下同)1100萬元、800 萬元、1100萬元、700 萬元之



限額內,願與被告呈峻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呈峻公 司於104 年5 月6 日向原告借款476 萬元、204 萬元,各該 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息及還款方式之約定詳附表所示; 另均約定如有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 部分,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 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呈峻公司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結欠本金332 萬83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借據、 借款展期約定書等件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 至28頁),經核 尚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 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被告呈峻公司自105 年10月13日起未依約清償本件借 款之本金及利息,而被告張濟民張雅妏江朝賢王若婕 又為被告呈峻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爰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附表:
┌──┬──────┬───────┬──────────────┬───────────┐
│編號│ 本金 │ 餘欠金額 │利 息│違 約 金│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年 息│起 迄 日│ │
├──┼──────┼───────┼─────┼────────┼───────────┤
│ 1 │2,040,000元 │998,490元 │4.100% │自105 年10月14日│自105 年11月14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5 月13日止,按左│
│ 2 │4,760,000元 │2,329,810 元 │ │ │列利率10%計算;自106 │




│ │ │ │ │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合計│6,800,000元 │3,328,3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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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