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廣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嵐
被 告 柏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 萬5,711 元(計
算式:美金366,776.11元×民國106 年5 月2 日臺灣銀行現金賣
出匯率30.252=11,095,7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萬9,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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