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侯月貞
被 告 干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干文龍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1,480
元(38800 ×77.1=2,991,48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