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被 告 莊勝烽
許植鈞
張添生
江秀麗
黃宥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勝烽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040,288元(237.55×147,507=35,040,288),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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