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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89號
TYDV,106,消債更,89,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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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琇琇
代 理 人 段思妤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聲請人
  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計算式:【8 +1 】3410=
  30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3年1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
  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例如:
  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
  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收入切結書)
  ;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應包含但不限於膳食費、
  電話費、交通費、瓦斯費、水電費、家用雜支費)之計算方
  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
  開心飲料店(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金麗池視
  聽歌城(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之:
(一)聲請清算之前5 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二)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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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