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6年度,274號
TYDV,106,家非調,274,201705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李孟澤
兼法定代理 李貞慧

相 對 人 陳胤翰(即陳益成)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李貞慧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新
臺幣(下同)642,150 元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聲請人李孟澤請求相對人給付
自民國106 年4 月1 日起至成年前一日止,每月13,643元扶養費
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總計逾1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3 款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合計3,000 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項第2 、3 款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亭 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