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江鄭桂妹
非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相 對 人 徐子浩
江中強
江中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 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聲請人所提聲請非顯無 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 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 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為證。又聲請人之聲請,已由本 院受理在案(本院106 年度家親聲字第228 號),形式上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