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侯陳姿秀
法定代理人 侯勝鐘
代 理 人 黃秀忠律師
相 對 人 侯勝耀
侯銀珍
侯玟玲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力支出程序 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 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3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