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489號
TYDV,106,司繼,489,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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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89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楊志豪
      楊珍妮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楊百祿(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楊百祿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明人之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楊志豪江夏居、楊珍妮應補正「繼承權拋棄書」,
  並於其上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文。
二、聲明人江夏居係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江明勇楊珍妮
  併同簽章。
三、提出法定代理人江明勇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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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