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489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楊志豪
楊珍妮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楊百祿(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楊百祿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明人之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楊志豪、江夏居、楊珍妮應補正「繼承權拋棄書」,
並於其上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文。
二、聲明人江夏居係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江明勇、楊珍妮應
併同簽章。
三、提出法定代理人江明勇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