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440號
TYDV,106,司票,3440,2017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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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40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竣維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建
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應繳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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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