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聲 請 人 趙徐林秀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向股票發行公司申請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二、請表明台光電子公司之正確名稱(須表明其全名)。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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