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190號
TYDV,106,司催,190,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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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司催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趙徐林秀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股票發行公司申請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二、請表明台光電子公司之正確名稱(須表明其全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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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