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明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改以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為本件聲請人,並提出更正後
之聲請狀,聲請狀必須蓋印該票據權利人之公司大小章。
二、提出以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為通知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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