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74號
TYDV,106,司促,9874,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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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
債 權 人 徐維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崇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
  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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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