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85號
債 權 人 蘇玉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麗娟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 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返還押 金,雖有提出存證信函為據,惟就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法律 關係並未依法提出其他釋明之文件資料(即得據以支持其向 債務人請求之債權債務文件,如得以辨識債務人為房屋出租 人及依法應返還租賃押金之證明文件),是揆諸前開規定, 尚難單憑該存證信函即可認為已為完足之釋明,故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其他訴訟 程序,或備齊相關釋明資料後再為聲請,方屬適當,併予敘 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