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572號
TYDV,106,司促,957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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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
債 權 人 儷府國宅NO.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宥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純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
  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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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