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債 權 人 儷府國宅NO.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宥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純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 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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