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64號債 權 人 陸琦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聲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及其利率(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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