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47號
債 權 人 興達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成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哲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 之律師函暨其回執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製作及寄發,尚不 足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而其餘釋明文件即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報備證明、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興達大鎮社區規約亦無從釋明債務人積欠系爭管理費用, 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