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45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鄒金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 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並無從釋明其債讓受讓之部分包括債 務人所積欠之借款及信用卡債務,債權人復未提出已將系爭 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 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款項,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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