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452號
TYDV,106,司促,9452,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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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晏晨
債 務 人 楊騏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貳仟捌佰
  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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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