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32號
債 權 人 祥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証行
上列債權人祥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TRIEU THE DIEM(中譯
:趙世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祥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抑
或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債務人TRIEU THE DIEM(中
譯:趙世彥)(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
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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