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31號
CHDV,106,司促,4831,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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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
債 權 人 祥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証行
上列債權人祥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DO VAN QUY(中譯:杜
文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祥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抑
  或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債務人DO VAN QUY(中譯:
  杜文軌)(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
  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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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