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11號
債 權 人 一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淳翔
債 務 人 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柒仟柒佰陸
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柒仟柒佰陸
拾壹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伍仟捌
佰參拾陸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零參佰
陸拾柒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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