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619號
TYDV,106,司促,8619,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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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洪世昌
債 務 人 京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宗

債 務 人 林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參萬肆仟玖
  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壹
  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肆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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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