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洪世昌
債 務 人 京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宗
人
債 務 人 林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參萬肆仟玖
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壹
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肆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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