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338號
TYDV,106,司促,8338,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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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38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靜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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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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