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
債 權 人 遠東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有義
債 務 人 蔡金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系爭管理費用係
按月繳納,故每期之清償期並不同,不得統一自最早積欠之
日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請分別表明各月份積欠之管理費用之清償期
為何,並提出該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且各月份之管理費用應
自各月份之清償期起算利息。如無從釋明,請具狀表明利息
統一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
故關於其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