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549號
TYDV,106,司促,7549,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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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債 權 人 蔡德欽
債 務 人 久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蓮
債 務 人 邱奕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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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