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73號
債 權 人 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彭敏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4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更正利息起算日 、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 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及補繳聲請費500 元,該裁定已於 106 年4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