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61號
債 權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債 務 人 鴻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金正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鴻泰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
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
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依民法第272 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
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經查本件債
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金正發給支付命令,惟查黃金正並非系
爭貨款之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請求黃金正連帶給付系爭貨
款,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駁回其對於黃金正部分
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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