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原 告 鄧仲敦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呂嘉坤律師被 告 鄧素貞 鄧素梅 鄧光敦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7 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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