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20號
TYDV,105,重家訴,20,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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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鄧仲敦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鄧素貞
      鄧素梅
      鄧光敦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7 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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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