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6年度,87號
KSHV,106,聲,87,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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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陳聰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佳楣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救助; 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0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釋明是指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次按聲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審判費,而 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 請救助(最高法院民國17年聲字第124 號判例要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無力支出訴訴訟費用等 語,並提出106 年5 月1 日聲請人全國財產稅所得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105 年度財產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1 年5 月1 日車籍註銷證明書、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 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醫附設醫院)收據、高雄市三民區 低收入戶證明書、高醫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市立大同 醫院(下稱大同醫院)診斷證明書、原法院106 年度審國字 第6 號裁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及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駁回覆議決定通知 書等以為釋明。
三、惟聲請人於原審105 年8 月18日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 萬1692元,有收據可稽(原審卷㈠第12頁反面) 。依上說明,如聲請人未能釋明嗣後經濟狀況(含信用能力 )有重大變遷,即不得遽准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查: ㈠聲請人雖提出106 年5 月1 日列印之財產清單,該清單所示 之財產僅機車一部,即其提出之101 年5 月1 日車籍註銷證 明書所示之機車,有各該清單可稽(本院卷第5 、7 頁); 另其提出105 年所得清單列印日期雖為106 年5 月1 日,然 其內容實為105 年之財產所得清單(同卷第6 頁)。又聲請 人提出之高醫附設醫院收據、診斷證明書日期分別為2016年 (即105 年)6 月18日、105 年7 月19日(同卷第8 、10頁 )。另聲請人所提低收入戶證明書雖記載開立日期106 年1 月5 日,然聲請人經核列為低收入戶之日期為104 年10月1 日,有證明書可稽(同卷第9 頁)。則聲請人於105 年8 月 18日既向原審繳納裁判費1 萬1692元,而其所提出上開106 年財產清單、101 年車籍註銷證明書、105 年之財產所得清 單、高醫附設醫院收據、診斷書及低收入證明書所顯示之事



實,均非發生於聲請人向原審繳納裁判費之後,即不足憑認 聲請人於向原審繳交裁判費後發生情事變更之情。 ㈡聲請人雖又提出之大同醫院106 年4 月24日診斷證明書,其 上記載聲請人自105 年10月24日起至106 年4 月24日止,因 右股骨頸骨折人工髖關節手術治療後,又下肢無力跛行,活 動角度0 至80度,症狀固定無法復原,無法工作等語(本卷 第11頁)。惟按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 用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要旨參照)。參 以,依聲請人於本案主張訴外人邢黃美香於97年2 月24日即 將對黃有南之107 萬9000元本息債權讓與聲請人,不管其主 張是否為真實,但已足認其與他人間有經濟往來所產生糾紛 ,並非無經濟活動,或無信用能力之人,是不得僅因聲請人 嗣後於105 年10月24日手術後無法工作,即認聲請人窘於生 活或經濟信用闕如情形。綜上,聲請人未釋明其資力於105 年8月18日繳納原審裁判費後有情事變更之情。 ㈢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予准許,法律扶 助法第62條雖定有明文。然依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向法扶基金 會聲請法律扶助結果,業經覆議決定駁回,有該通知書可憑 (本院卷第14頁),既非經准許,即與上開規定不合,不足 憑為准許訴訟救助之依據。
㈣聲請人又引原法院106 年度審國字第6 號裁定、最高法院10 6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主張應准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云 云。惟按訴訟救助之聲請,固應逐案調查審認,不生因某案 件經准予訴訟救助,即及於他案之效力。此觀法扶基金會之 法律扶助審查,亦就具體個案採逐案審查至明。況聲請人於 向原法院繳納裁判費後,並無情事變更之情,業如上訴,是 聲請人引他案准為訴訟救助之裁定,請求准許訴訟,亦非有 據,不應准許。此外聲請人復未為其他釋明,聲請訴訟救助 ,為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其聲 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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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