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辰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蕙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
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