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張紫潔(原名張雨芯)
登樹旺
登春榮
張賢文
張賢明
登振恩
登乾山
何登秋香
登邱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 土地面積「1,062.22」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1,061.22」平方公尺;附表一編號5 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區」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中壢區」。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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