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55號
TYDV,105,建,55,2017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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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潘文慶即中柱工程行
被上訴人  展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建
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7,721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0,9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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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