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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73號
TYDV,104,訴,1673,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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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1673號
原   告 翁苓貞
兼訴訟代理
人     黃俊才
被   告 黃俊宏
      黃俊堂
      黃隆恩
      廖文偉
      陳天仁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應欽
被   告 黃俊朗
      黃俊岳
兼上列七人
訴訟代理人 李錦德
被   告 李鳳成
      蕭李靜枝
      李秀謙
      林李益妹
      賴己妹
      李友福
      李友安
      李淑如
      賴淑仙
      李秀松
      李友仁
      李美娟
      李雅娟
      李凱運
      黃李蘭芳
      李梅妹
      李江新妹
      李友強
      李友慶
      李友增
      李友旺
      徐李秋蓮
      李麗珍
      李麗玲
      林李合妹
      葉步水
      葉雲季
      楊貴美
      葉雲譽
      葉日茗
      葉日勛
      葉日恩
      葉雲瑾
      高李春英
      葉李碧英
      李秀春
      李秀豪
      李聰
      李友光
      李友軒
      李瑩潔
      李秀能
      李秀樞
      李秀堂
      江李正妹
      李燕妹
      李瑞榮
      李秀芳
      李秀璋
      李秀政
      李素娥
      李月華
      李慧珍
      黃陳素勵
      黃柏惠
      黃曜堂
      黃曜義
      游黃圓
      黃玉蕉
      黃美珠
      陳嘉和
      陳建文
      陳雅玲
      陳靖宜
      陳冠如
      黃雅惠
      黃慶榮
      李秀鵬
      李秀文
      李秀霖
      黃睿盛
      林永松
      林永源
      林永添
      林秀玉
      宋倬仁
      宋舜仁
      宋碧榮
      宋碧珠
      李錦乾
      李錦台
      李錦南
      陳李梅英
      李王月娥
      李秀陽
      李秀輝
      李秀鈴
      李秀桂
      劉秀春
      劉邦國
      李邦桂
      劉邦州
      李邦鎮
      劉育妃
      林元淦
      林淑婷
      李秀雄
      李秀陞
      李韓秀鳳
      李文龍
      李文王
      李津津
      李岡玶
      李秀隆
      李吳淑惠
      李文中
      李涓涓
      李佳佳
      李秀正
      李秀竹
      李秀圍
      李錦寬
      李秀彥
      李秀桂
      李秀真
      李美蓉
      彭安雄
      彭清久
      彭秀郎
      彭喜緣
      彭麗華
      彭麗蓉
      彭麗逢
      彭麗清
      徐國樑
      徐國楨
      彭徐情端
      徐異珠
      徐意庭
      黃葉
      蔡林榔
      蔡林青
      蔡林益
      蔡林忠
      蔡嘉玲
      蔡秀琴
      簡進金
      劉乾生
      劉乾民
      劉宣原
      劉淑萍
      徐玉秋
      江李菜
      蔡林杞
      李秀麟
      李秀鑑
      李佳曄
      李秀琴
      李秀清
      王伯聲
      王盈蘋
      王端陽
      游李秀滿
      李秀卿(女)
      李秀芬
      李秀景
      李秀春
      李玟賢
      李玟遠
      李玟潔
      李洪金蓮
      李秀義
      李錦上
      曾玉珠
      卓至能
      卓至中
      卓至光
      卓至禾
      卓至元
      卓漢順
      卓漢亮
      卓漢湑
      卓雪青
      葉卓明燕
      卓雪琪
      郭李秀珠
      葉李秀雲
      王俊棠
      王秀香
      王妍錚
      黃榮輝
      黃金燦
      黃宗欽
      黃得修
      陳黃月娥
      羅黃寶珠
      趙黃素卿
      施黃琇云
      李三洋
      李三銘
      李三峯
      李建群
      李麗宜
      李瑞香
      黎萬鎮
      黎萬焜
      蕭嘉豪
      蕭寶安
      蕭寶錦
      蕭寶全
      蕭寶忠
      蕭寶泉
      蕭寶榮
      蕭渼娟
      王李蘭英
      邱信華
      邱茹玲
      邱鈺瑛
      李靜枝
      李秀龍
      茂呂美枝
      李錦開
      李錦富
      李錦日
      李錦順
      江李福英
      張昭明
      張玫瑰(張薇波之繼承人)
      張美潔
      張昭菀
      邹李雪妹
      李品叡(李友政之繼承人)
      李勇勳【李秀卿(男)之繼承人】
      李佳璇【李秀卿(男)之繼承人】
      陳明雪
      蔡林展
      蔡林伯頵(原名:蔡林強)
      蔡鏸儂
      張紅淇(張李秋妹之繼承人)
      張秀春(張李秋妹之繼承人)
      張玉霞(張李秋妹之繼承人)
      張玉華(張李秋妹之繼承人)
      張玉燕(張李秋妹之繼承人)
      綦由鳳(綦李素琴之繼承人)
      綦尤娘(綦李素琴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屆時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被告蔡林宏築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已經追加其繼承人 為被告,惟未撤回被告蔡林宏築,請具狀聲請。二、被告李翠琴為系爭土地之繼承人(登記次序394 ),原告起 訴並未列為被告,請提出其戶籍謄本及起訴狀繕本1 份,供 本院為送達及通知庭期(請一週內提出)。
三、被告張紅淇並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取得系爭土地,亦請請原告 具狀撤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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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