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14號
TYDV,104,訴,1614,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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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61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3,8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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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