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 告 呂春科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被 告 呂水源
呂俊昌
呂佳成
呂佳勳
呂英治
呂聰明
呂祥安
呂岩碧
呂正覃
呂培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原本所附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