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左浩忠
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律師
蔡惠子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魏秀娟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部分,屬因財
產權而涉訟,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7,49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