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073號
TYDV,101,訴,1073,2017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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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錢逸仙(即錢祖年之承受訴訟人)
      錢李桂芳(即錢祖年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炯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柏毅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107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91,3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
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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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