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52號
TYDV,101,家訴,52,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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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楊雪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被   告 方孟堯
      方孟禹
      方偉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黃志仁
被   告 方偉潔
訴訟代理人 范惇律師
被   告 方孟超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帥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6 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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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