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5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高立錡
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被告高立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綦詳,認其多次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於民國106年1月12日執行羈押, 復自106年3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且自106年5月12日起 第二次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從事工程承攬之剩餘部分工程款項亟待 出面領回,所蹈另案賴其在外籌措和解金,盼准許其具保及 藉定時往赴警局報到之方式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供陳檢察官起訴書上載全部販賣愷他命之犯罪事實 ,檢視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詳言如何從中獲利之陳述,參閱 證人張瑋、謝宗昇、田妮、張雅婷、楊雅婷、簡伊玲、張芷 瑜之證詞,兼佐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悉見被告屢涉 上揭罪名之犯嫌洵屬重大,更經本院宣告罪刑在案,探究其 將面臨之刑度既係販賣毒品罪之法定重刑,忖度常人畏懼長 期徒刑之心理,況研被告歷經本院傳喚到庭之後卻逕無故未 得許可離庭,嗣經本院拘提被告未獲,直迄另案通緝始行緝 獲被告,甚者被告自敘乃係怕遭羈押才會尚未開庭便捨已交 之身分證件突兀離庭,即有逃亡之事實,本院審酌原羈押原 因迄今仍存,考量被告多次販毒之犯罪型態、犯行危害社會 秩序之程度,再斟國家社會公益及人身基本權利,思就目的 與手段循從比例原則加以權衡,倘若釋放恐生影響日後審判 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 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項其他手段替代,又核委無刑事 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此 外,如為顧及工程餘款需人領取、籌措另案和解款項之問題 ,本院未曾禁止被告與其親友接見、通信,可先透過被告填 具委託書之做法託人處理,絕非必得釋放被告別無他途。從 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節乃無理由,遂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