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志發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志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發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8 年確定,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 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8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各經本院判決暨定應執行刑 後,於102 年7 月22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 以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3290 號函核准假釋,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4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期為109 年12月9 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 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仁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